文/蔡正皓 (台大法研所畢)

台北地院在2017年4月15日宣判,承攬國防部冷氣維修工程的蔡志裕,在2013年忠愛營區冷氣爆炸事件中,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的案件無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3號)。

經過媒體和司法追查,揭露國防部在本小額貸款公司案中推託卸責的弊端,誠然使人對部分國軍單位的作為深感不齒。但在這個纏訟多年的案件判決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幾個在司法上值得探討的問題,包括鑑定報告的調查與地位、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本文將在以下,對這些法律議題一一探討。

鑑定報告在案件中的角色

這次審判中,充分展現了「鑑定報告」在刑事審判中的矛盾角色。眾所皆知,所謂「鑑定」是指,當案件事實或證據涉及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時,由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法官,顯例包括DNA鑑定、彈道鑑定、精神鑑定等。

鑑定證據最大的風險在於,由於專業知識的落差,鑑定人可能對法官造成過大的影響,使得鑑定人變成「太上皇法官」。例如,鑑定人經由指紋鑑定,認定某A就是殺人犯,即使A提出不在場證明,可能也難逃嫌疑。

在法律上,鑑定人只負責事實或證據的解讀,不能代替法官作出法律評價。以車禍鑑定為例,車禍鑑定委員會只能為法官殷實還原事故當時的交通狀況,由法官依據當時的交通狀況,來決定誰要負責。鑑定委員會不能直接判斷車禍是誰的過失,甚至連指出誰是「肇事主因」都會有點撈過界。

所以,法官在心證上,也不能被鑑定報告過度拘束,一方面,必須將作出鑑定報告的鑑定人傳喚出庭作證,一方面也必須清楚,鑑定報告終究只是一種證據,不會因為涉及專業知識,就可以直接當作法律結論,甚至在必要時,可以請其他單位製作鑑定報告來交互比對。

台北地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就相當精彩:一開始,檢察官所提出的消防局鑑定報告,認定蔡志裕在維修冷氣過程中,沒有使用特定扳手,導致螺絲鬆脫並爆炸,所以有疏失。但蔡志裕提出另一份由冷氣空調技師公會作出的鑑定報告,認為冷氣爆炸原因是機台老舊,線路短路所造成。

面對兩份結論截然不同的報告,法官很恰當地將進行鑑定的鑑定人,都傳喚到法院訊問,一步步抽絲剝繭,先從冷氣爆炸的原因開始,同時探討鑑定人的專業資格是否足夠。最後得出結論:雖然實際爆炸原因,是因為機台老舊而無法確切得知,但應該與扳手無關,技師公會的鑑定比較可信,所以判定蔡志裕沒有業務上過失。

台北地院法官在本案中針對鑑定報告的審理堪稱典範,彰顯法官不應該被鑑定報告綁住,還是應該仔細檢鑑定報告當中的邏輯與論理,並且投射到法律規範上。

職務上的不作為犯聯貸流程

本案另一個爭點是,蔡志裕和冷氣維修工程承辦人徐健寧上校,是否應負「不作為犯」的責任?

所謂不作為犯,是以犯人有法律上作為義務為前提,然後,因為故意或過失,因此沒有履行他的義務,導致法益侵害。所以,要認定蔡志忠和徐健寧是否屬於不作為犯,關鍵就在於他們所負的法律上「作為義務」。

在蔡志裕方面,法院認為,雖然蔡志裕和國防部有簽訂空調維修工程契約,承諾負責冷氣的維修與保養。但蔡志裕在平常已經盡力維修空調,空調機台狀況百出,都是舊有的狀況,蔡志裕也曾經向國防部建議更換冷氣機台。所以,法院結論上認為,蔡志裕沒有違反他的義務,甚至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出,法院暗批國防部遲遲不肯更換冷氣機,才是事故主因。

另外,在徐健寧方面,誠然他是空調維修工程的承辦人。但法院指出,徐健寧並沒有辦法做主,就算他長期以來知道冷氣機台老舊的問題,也不能自己決定添購新機台,還需要經過長官核准才能實行。所以,法院也認為,徐健寧已經盡了他的職責,不需要負業務過失致死的不作為犯刑責。

從法院的論理可以看出,作為義務可能來自於契約或職務。但這些作為義務不能過度擴張解釋,只要被告已經盡力履行責任、或是被告其實不能作主,就可以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隱身幕後的真凶到底是誰?

法院在判決收尾罕見地補充說明,礙於本案只論處蔡志裕和徐健寧是否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所以法院不能對其他事項多作置喙。

但法院也清楚,本件事故最該負責的,可能是始終不肯汰換冷氣的國防部。所以,也在結尾補充裡暗示:「國防部可能需要負刑事或民事責任。」

這裡,就是司法的無力之處。司法基於「不告不理」的被動地位,往往無法超出本案範疇作裁斷,頂多就是在本案中給予冤屈者平反的機會。或許,這也是法官在判決最後疾呼,要求相關人士繼續釐清本案的民、刑事和行政責任的原因。

我們期許,民事法庭能肩負起司法者的責任,在民事賠償事件中,更低利率信貸清楚地界定國防部與冷氣維修人員之間的過失比例和責任歸屬,給社會和大眾一個交代。

原文出處:

國防部卸責?冷氣爆炸2死,包商、上校皆無罪!

延伸閱讀:

誰在當法官?法官,還是鑑識專家?

司改國是會議第4分組會議日前於總統府召開,與會委員一致通過「事實審法院審理案件過程」將採法庭直播,對此,檢察官協會(檢協會)今(15)日晚間發表聲明表示,未有完整的評估,冒然全面性的直播法庭活動,恐怕尚未達到監督的目的,已造成社會衝突及撕裂。

檢協會表示,贊成此一議案的司改委員,以司法需要被監督為由,認為既已公開審理,為何不可以播?然而監督、公開的目的, 非僅以直播開庭過程為惟一方式,透過網際網路直播傳送之影像檔,可以被不停重複播放,可以被剪輯,即使案件已經審理完畢多年,已被傳播出去的影像資料,仍可能繼續留傳。

檢協會指出,案件審判程序非一次庭期、一個審級結束,當其中某次庭期審理影像檔流傳,觀賞者無法得知僅為數十多次法庭活動之其中一次,又加以刑事案件交互詰問之高度專業性,證人在審理庭中經交互詰問,透過主詰、反詰、復主詰過程,讓爭點愈趨清晰,但此過程如何可由片斷的影像得知全貌?

聲明質疑,法官詢問被告、證人等的年籍資料,以及被告、證人之樣貌,均屬個人資料, 在全程直播的過程中,如何對其隱匿而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告、證人的隱私權如何兼顧?檢察官在審判庭中的積極論告,法官在審判庭中的證據開示,經影像多次傳送,是否已造成全民公審被告,而使無罪推定原則蕩然無存?

檢協會說,被告所犯下的罪刑,經審判、執行已付出代價,惟因其審理過程之影像畫面,經直播而留存,其如何更生?種種顧慮,是否在司改議投票決議前,已充分討論?司法應當被合理有效率的監督,已是全民共識,相信審、檢、辯、學亦樂見其成。

檢協會強調,在高喊監督司法的同時,其可能被侵害的法益應同時被保護、衡量,此乃何以在日本、美國,德國等國家尚未有事實審法庭公開直播,或甚至明文禁止之理,呼籲司改委員就此議題必須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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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協商

二次協商是提供給95年度已參加公會協商或97年度4月11日後申辦前置協商的債務人,因社會景氣的變動、薪資調整…等不可歸責於己之導致還款困難,更甚發生毀諾情形,即可參加二次協商方案。

正常繳款協商

正常繳款協商指仍按原商品契約內容按時按期還款,但因利率過高債務人有不能負荷之虞,於可預見不能繳款情況之發生,先行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

呆帳

在消費者金融範圍而言,指的是金融機構因無法收回債權所產生的損失。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的規定,經由逾期放款及催收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預估可收回部分後即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和解、解散、破產、逃匿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部份或全部無法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後或扣除第一順位抵押權,殘值不足去哪裡借錢以還清債務,或執行費用接近或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由多次減價拍賣後仍然無人應買,而銀行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後二年,經催收仍然無法收回者。

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信用破產

法律上並無此解釋名詞,但銀行在評估借款人個人信用狀況時,會依照聯合徵信中心所提供的徵信資料做參考,若個人與銀行往來資料皆顯示不正常的狀況,聯合徵信中心會將個人的信用評分標註低於一般標準,而金融業者評估個人信用條件後一致不同意借款時,意同個人「信用破產」。

前置協商

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係依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負債整合

負債整合就是將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等的債務全部整合到某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直接在同一家銀行繳款即可。負債整合種類繁多,銀行可以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及狀況來調整還款方案,有些也可透過較低利率貸款來整合高利率貸款,而整合負債與其他貸款的比起來期繳款期限年限較長,較能減輕債務人負擔也能省去至多家銀行繳款的麻煩。

債務協商

債務協商就字面的解釋係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經過共同商量,取得共識並實行之。

逾期繳款協商債務協商流程

逾期繳款協商指的是債務人已實際出現繳款困難,已有逾繳紀錄必需和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以避免相關法律催收程序。

整合負債貸款

消費者將名下的銀行負債例如信用卡、現金卡、信貸...等等,整合到利率較低的單一銀行貸款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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